李麗華的救援名單 海上勞動者的悲與苦
撰稿: 黃脩閔
2017年10月18日,李麗華走進台大校園,攤開自己的生命,娓娓道來海上勞動者的生活。
國人開始投注大量輿論壓力關注境外聘顧制度,最早可以回溯至2015年8月。那時,屏東東港漁港傳出一位印尼漁工Supriyanto疑似在船上遭虐死的消息,當時,法醫驗屍結果為「不能排除受虐可能」,檢方在初步檢驗後也認為此狀況「非一般受虐致死案件」,然而最終,屏東地檢署卻以「不懂Supriyanto所說的爪哇語」作為原因,直接跳過三支關鍵影片重要的對話而未翻譯,其中包含被毆打的細節、被虐待的自白等重要資訊,一切事情看起來都已經要塵埃落定。不過,事件在2016年10月時出現轉機,監察院王美玉委員提出調查報告,質疑當時辦案過程以及提出關鍵證據,使屏檢重啟調查,能夠扭轉此次案件,最大的功臣即是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。為了找到那三支影片、尋訪Supriyanto的家屬同事,李麗華在2016年3、4月時走訪印尼中爪省直葛市(tegal)兩趟,終於帶回了漁船上的毆打影片,於是,此案件引發台灣媒體報導者、印尼報紙Tempo大幅報導,而印尼Metro TV電視台、英國BBC也分別製作專題,揭露台灣遠洋漁船虐待外籍漁工等非法惡行,開啟了國際間、國人間對於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研究與反思。
這是國人關注境外聘僱制度的起點,卻早已不是李麗華女士為這群海上勞動者發聲的始點。
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,於2013年在李麗華女士的奔波下成立,是全台灣第一個由外籍漁工所組成的工會,也是目前為止唯一一個,自從2011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後,新的工會法放寬會員國籍限制,讓外籍勞工亦可組織工會、加入組織,同時也有被選舉權,擁有擔任理、監事的權利,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便是在這樣的脈絡下成立。李麗華女士其實在籌組此工會前,就有為弱勢勞動者籌措組織,發揮其團結權的豐富經驗,最開始時是接觸塵肺症礦工,從菁桐、平溪、十分、侯桐申訴的數十人,到成立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,拓展到樹林、淡水、新竹、苗栗的幾百人,成功為這些經濟戰場上的殘兵鬥士們爭取到賠償金。後來,李麗華女士也關注新移民,尤其注重婚姻移民在工作權上的法律保障,最後,則是進入了東南亞漁工這個族群,一路奮戰至今,今年李麗華獲頒美國國務院2017年「打擊人口販運、終止現代奴役英雄獎」,成為首位獲獎的台灣人。
當一個人願意將很多其他人的生命放在自己生命的中心時,她必定也從中完滿了自己的生命。
一般來說,外籍漁工被分為「境內聘僱」以及「境外聘僱」兩種,境內聘僱適用《勞基法》,主管機關為勞動部;境外聘僱漁工則是依《漁業法》及境外聘僱辦法相關規定聘僱,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。1990年代台灣開放漁船聘僱外籍船員,即為境內聘僱,後來當面臨到航程較遠的遠洋漁船,便使用境外聘用,並無強制得入台,規避不少成本,且不由台灣勞動部門管轄,漁業署一直到了2002年才訂定《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》,作為規範。這樣的雙軌制度設計,造成境內與境外聘僱兩方在工時、基本工資、監督力道都有所差異,境外聘僱具有的特殊危險性及難以管控性,搭配位階較低的命令性質,勞動權益保障顯的更加低落,無論是仲介苛扣膳宿費、職災賠償、工作收入,或是超時工作、生心理虐待,抑或是現況下雇主往往準備兩份契約敷衍塞責政府機關,都完全無法提供外籍漁工完善的勞動保障。而且,在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監督過程中,審查單位為漁會、遠洋漁業協會,仲介業者則是由漁會、遠洋漁業協會依公司法登記,漁業署將聘僱外籍漁工的能力,下放到各縣市地區漁會和仲介公司,沒有實質稽查能力,還使仲介公司有球員兼裁判之弊,更難申張這群海上勞動者的權利。
2016年,為了糾正種種弊害,曾經試圖修正漁業三法,然而,新上路的《遠洋漁業條例》第26條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〉,雖已訂定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(約13000台幣)和基本休息時數規定,據李麗華秘書長表示,漁業署竟私下接受資方陳情,甚至在條文中以但書技術性默許資方迴避工時規定,並在未調查勞工意見下同意修改條文,使得此一改革無所見效。
眾多移工團體與人權組織倡議境外聘僱納入勞基法保障,然而勞動部主要以三種理由回絕:
一、遠洋漁船是特殊的行業,即使立法,本身也很難規範與管制,適用「窒礙難行」之定義,不適用勞基法。
二、遠洋漁業非屬於我國領土延伸範圍,乃是在2013年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的決議便有所記載,當時決議遠洋漁船不應該視為我國領土延伸,所以遠洋漁業境外僱用的漁工,不適用國內的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。
三、須與船主、船東、資方,仲介好好商談,遠洋漁業之經濟利益、彈性自由,不可不慎。
以下為講者一一回覆勞動部觀點:
一、正因認知到海上勞動具有特殊危險性,且特別難查緝與規範,故才要訂定更嚴謹的專法,或是至少適用本國之勞基法,像是德國就訂定更嚴格的海事勞動法,保障海上勞動者的工時、安全防護、職災等權益,日、韓也制訂高於一般《勞基法》保障的專法。因此,價值倡導上不應該是因為「窒礙難行」而不做,反而是要有更周全的保障。反觀台灣,境外聘僱漁工保障只以「符合人口販運標準」,於人權保障上尚有加強空間。
二、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執委就強調,勞動部所指的遠洋漁船不屬於國土延伸,只是行政院的會議結論,未達法律層級,連行政命令效力都不到,在《海洋法公約》所謂「船旗國管轄」就提到,除船旗國外,任何國家均不得對公海上之船舶行使管轄權,亦即公海船舶 之管轄權專屬於船旗國所有。林淑芬立委則表示,登記在我國國籍的船當然應屬我國國土延伸,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也強調,船舶與航空器一般被認定為國土延伸或是浮動的領土概念,當然若是船隻懸掛外國國籍,或進行非法漁獵活動被捕時,須設置其他規範手段,在一般情況下,遠洋船隊應是要符合台灣國土延伸,外籍漁工的主管機關應歸屬於勞動部。
三、境外員工薪水就算符合勞基法,薪水也僅是21,009,相對於台灣遠洋漁業的收益,若符合勞基法就會讓四百多億產值的產業倒光,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許惟棟就直言:「那不知道是船東的經營管理有問題,還是漁業署的管理有問題。」
此次的訪問中,我詢問了她對於政府官員們在她欲組織工會、重啟調查、希望能適用勞基法時,給予責難的理由跟態度,對她而言,一次又一次的奔走,就像是辛德勒的名單那樣,救一個是一個,而政府官員的態度則是,少一事則少一責,她一次又一次體會到,就連法律也早已賦予的權利,在執行上卻也被百般刁難的難堪,就像是要成立宜蘭漁工職業工會時,明明是依法行政,官員卻把該法當成一種存在而不應使用的人權宣示,進而在實務上使她得不斷提出法源、資料,一次又一次的衝撞。被問到是否曾經想放棄或是遭遇重大威脅,李麗華秘書長以堅韌卻又溫暖的語氣,道出了這句話;「如果現在不做,那麼十年後制度還是長這樣。」,即使緩慢的前行,至少,比起完美的留在原地,我們更希望一步一步改進,不完美地向前行。
對我們而言,海鮮是調劑我們飲食生活的享樂工具,然而,它卻是這群海上勞動者的生存工具。
「如果現在不做,那麼十年後制度還是長這樣」,李麗華秘書長用貫徹當下的行動力,持續奮鬥著。